发表于:2024-10-18
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主要如下:
1. 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
一是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二是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三是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四是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 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3.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
一是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 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
一是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二是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其中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规定。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三是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四是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五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六是该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该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1号)规定,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该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该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 号)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主要如下:
1. 矿业权人应按《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
2. 明确销售的矿产品与《办法》计征对象一致、不一致,以及地热、矿泉水等矿种三种情况下矿业权人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方法。一是销售矿产品与计征对象一致时,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二是销售矿产品与计征对象不一致时,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转换系数可适时调整,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转换系数参考标准确定。三是对于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核定价格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用途、温度(仅地热)等情况确定,不含增值税;矿业权人无法计算实际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确定采出量。
3. 明确具有相关运杂费用、外购矿产品、同时销售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生产的矿产品涉及多个矿种等特殊情形的计算规定。
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7号),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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